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顺泰广场**楼**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5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济南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725.0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已执行了部分欠款,剩余部分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济南闽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限制消费令、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齐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