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3695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雨,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常克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张存,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梅傲雪,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华杰美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策,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康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济南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华杰美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济南康树工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左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