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4民初3296号
原告: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牧,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与被告何牧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高峰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生、被告何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何牧立即停止侵犯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微博、百度贴吧的发帖;2.请求判令何牧书面向城市人家装饰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微博和百度贴吧发布公告,为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公证费3080元;4.律师代理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4日,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与何牧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为何牧位于龙湖水晶郦城东区5号楼1单元801室进行装修前的设计,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何牧作出房间效果图并作出工程预算。此后,何牧因后续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条款问题与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产生分歧。2018年3月初,经同业人员告知,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方知晓何牧在微博和百度贴吧发布虚假夸大诋毁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信息,何牧以“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合同违约,霸王条款,拒不退款,无人监管”“济南的装修公司坑太多”等为标题多次连续发表微博和百度帖子,并将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相关合同公布,同时@多家新闻媒体扩大影响范围,后经济南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综上,何牧发表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加之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周期之长,其恶意诋毁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正常经营声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市人家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何牧辩称,答辩人在微博及贴吧上发表的内容是基于双方纠纷产生的客观事实,并没有夸大、扭曲、编造的情形,是据实反映纠纷情况,表达自己意见的一种形式,是正常的消费者维权行为。当时在济南市历下区工商所处理此事时,也因工商所处理不当被终止,工商所也换人调解此事,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已起诉至法院。答辩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有多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其中合同中4.1.3条、4.1.7条、4.2.2条、5.2条、5.3条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而且签订的设计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也属于违法,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合同无效。答辩人认为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并未完成签订的设计合同的内容,答辩人并未在认可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何牧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名誉权侵权。城市人家装饰公司陈述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使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何牧将履约过程及后续协商过程以微博、贴吧形式发布,并冠以“央求”、“霸王条款”等字眼,严重影响其声誉,对其构成名誉权侵权。何牧辩称其在微博及贴吧上发布的内容是基于双方纠纷产生的客观事实,没有夸大、扭曲、编造的情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何牧辩称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合同,合同无效,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损害国家利益,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加之何牧与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设计师在微信沟通交流中也未体现欺诈、胁迫的事实存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何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何牧辩称合同无效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何牧在济南吧、装修曝光吧、装修吧上发布带有“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霸王条款”、“济南的装修公司坑太多了”的内容,在新浪微博发布“涉嫌霸王条款”、“正值3.15之际想请大家在装修前一定擦亮眼睛,避免装修陷阱,拒绝霸王条款……”的内容,其辩称“霸王条款”指的是张文龙提供的施工合同范本合同条款不合理内容。经查明,何牧并未与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签订上述所谓的施工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通过何牧与城市人家装饰公司设计师张文龙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积极洽谈施工合同的相关事宜,但因双方对付款方式、比例、节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带有较为浓厚的评价色彩,在何牧对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发来的相关施工合同范文不认可的情况下,其有权拒绝与之签订施工合同,但无权就未实际参与的相关施工合同在网络上发布带有“霸王条款”评价色彩的内容,况且发布时间正处于3.15前后,发布内容关注度较高,对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另外,何牧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存在强迫施工合同相对人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综上,本院认为何牧在网络上发布的所涉城市人家装饰公司霸王条款的内容构成对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名誉权侵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乙方)与何牧(甲方)于2018年1月14日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何牧委托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对位于龙湖水晶郦城东区5号楼1单元801室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该合同载明“……第三条设计费的付款方式及图纸内容:3.1甲方咨询满意,双方签订设计合同且甲方交纳设计定金后,乙方安排现场测量工地原始尺寸,测量后柒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平面布置图及工程预算(设计定金作为量房服务费及设计平面图、工程估算费用,一律不予退还)。3.2甲方签字确认平面布置图及工程估算后,须交纳设计费总额的100%计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圆整),甲方已交的设计定金一并计入设计费中。乙方收到100%款项后,需在柒个工作日完成主要房间效果图,并完成工程预算;提交甲方确认设计方案。……4.1.3甲方应按合同交纳设计费,在设计过程中,不再另外支付其他费用。设计费属于不退还费用。……4.1.7甲方如需在设计过程中或设计完成后带走图纸,须签订装修合同并交纳工程首付款及全部设计费。……4.2.2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乙方负责施工中的设计交底,办理设计变更洽商,参加验收。……5.2甲方若只做设计不委托乙方施工,设计费计算标准:正常设计费双倍计费,并在交纳完设计费全款后,乙方提交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及预算的打印版装订成册给甲方,并完成一次设计现场交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5.3甲方不委托乙方施工,要求乙方设计师到现场配合,则在原设计费基础上加收原设计费总额60%的配合费,计人民币元(大写:)。现场配合次数不超过5次,乙方不负责完工后选择配饰的服务。……6.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乙方将整套设计施工图交予甲方签字认可,甲、乙方双方结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本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何牧即交纳了6000元设计费。
何牧于2018年3月8日使用其新浪微博名“生如夏花花花花花花花花”发布“因新房装修,接触到了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前期沟通了几次后设计师张文龙打电话发微信给我,央求我在年底前把合同签订能增加他的业绩,而且能争取一个折扣,甚至说来北京找我也可以(我本人在北京工作),我出于好意,于2018年1月14日回到济南与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协议条款》,缴纳了6000元设计费,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完成设计工作(并未在设计图及工程预算签字确认,事后我才发现合同中的定金应该是1500元,在完成所有设计及预算并在我签字后才交纳全部设计款)。在后面的沟通中,张文龙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合同的约定内容,而是催促我们继续下一个施工合同的签订,借口还是冲业绩+优惠,因为当时整体设计方案还没有确定,还有在沟通中张文龙前期承诺有所变化,所以我找张文龙要了施工合同范本想先看一下条款再签订,之后我发现其合同条款非常不合理:付款分三次,第一次,签订合同之日7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25%;第三次,双方验收合格5%。随后找张文龙沟通未果,态度十分强硬,说只能按照他们的合同来签订(涉嫌霸王条款)。对此我不能同意继续签订施工合同,所以要求退回设计款,终止合作,但经过数次沟通对方在未完成设计工作的情况下也未能退还我的设计款。希望能有相关部门维护一下消费者的权利,杜绝再有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正值3.15之际想请大家在装修前一定擦亮眼睛,避免装修陷阱,拒绝霸王条款,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何牧于2018年3月9日、3月13日再次发布了相同的内容。何牧又于2018年3月19日又在该微博上发布“更新一下事态进展,此事之前投诉到了济南消协,历下区消费者协会在3月15日当天组织调解,我和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负责此事的人一同到达位于济南市东关工商所二楼的调解现场。沟通过程中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始终未对我提出的这些问题进行正面解释,只是强调他们没有问题。随后,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负责此事的人与消协负责调解的同志单独沟通,然后消协的同志叫我去另外会议室,告诉我: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的意思是可以退回我6000元全款,但是有几个要求:1、删除微博所发的内容。2、在微博上向城市人家装修公司道歉,并让我说前几日我在微博所发表内容是与事实不符的,损坏了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的名誉。我听后大为吃惊,拒绝了,我说我可以发表微博表示经过友好协商,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退回了全部设计款,但让我道歉和捏造事实我做不到。调解结束后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负责此事的人说要回公司给领导汇报,2天后给答复,也就是3月17日,我答应了。3月17日下午接到消协电话,说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依旧坚持让我发微博道歉并写违背事实的内容,我也拒绝了。我对消协处理此事的态度挺失望的,我会继续投诉此事,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法律措施。”
另外,何牧在济南吧发布“济南的装修公司坑太多了。。。因新房装修,接触到了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前期沟通了几次后设计师张文龙打电话发微信给我,央求我在年底前把合同签订能增加他的业绩,而且能争取一个折扣,甚至说来北京找我也可以(我本人在北京工作),我出于好意,于2018年1月14日回到济南与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协议条款》,缴纳了6000元设计费,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完成设计工作(并未在设计图及工程预算签字确认,事后我才发现合同中的定金应该是1500元,在完成所有设计及预算并在我签字后才交纳全部设计款)。在后面的沟通中,张文龙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合同的约定内容,而是催促我们继续下一个施工合同的签订,借口还是冲业绩+优惠,因为当时整体设计方案还没有确定,还有在沟通中张文龙前期承诺有所变化,所以我找张文龙要了施工合同范本想先看一下条款再签订,之后我发现其合同条款非常不合理:付款分三次,第一次,签订合同之日7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25%;第三次,双方验收合格5%。随后找张文龙沟通未果,态度十分强硬,说只能按照他们的合同来签订(涉嫌霸王条款)。对此我不能同意继续签订施工合同,所以要求退回设计款,终止合作,但经过数次沟通对方在未完成设计工作的情况下也未能退还我的设计款。希望能有相关部门维护一下消费者的权利,杜绝再有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正值3.15之际想请大家在装修前一定擦亮眼睛,避免装修陷阱,拒绝霸王条款,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
何牧在装修曝光吧发布“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合同违约,霸王条款,拒不退款,…因新房装修,接触到了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前期沟通了几次后设计师张文龙打电话发微信给我,央求我在年底前把合同签订能增加他的业绩,而且能争取一个折扣,甚至说来北京找我也可以(我本人在北京工作),我出于好意,于2018年1月14日回到济南与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协议条款》,缴纳了6000元设计费,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完成设计工作(并未在设计图及工程预算签字确认,事后我才发现合同中的定金应该是1500元,在完成所有设计及预算并在我签字后才交纳全部设计款)。在后面的沟通中,张文龙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合同的约定内容,而是催促我们继续下一个施工合同的签订,借口还是冲业绩+优惠,因为当时整体设计方案还没有确定,还有在沟通中张文龙前期承诺有所变化,所以我找张文龙要了施工合同范本想先看一下条款再签订,之后我发现其合同条款非常不合理:付款分三次,第一次,签订合同之日7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25%;第三次,双方验收合格5%。随后找张文龙沟通未果,态度十分强硬,说只能按照他们的合同来签订(涉嫌霸王条款)。对此我不能同意继续签订施工合同,所以要求退回设计款,终止合作,但经过数次沟通对方在未完成设计工作的情况下也未能退还我的设计款。希望能有相关部门维护一下消费者的权利,杜绝再有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正值3.15之际想请大家在装修前一定擦亮眼睛,避免装修陷阱,拒绝霸王条款,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
何牧在装修吧发布“济南城市人家装修公司合同违约,霸王条款,拒不退款,无人监管因新房装修,接触到了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前期沟通了几次后设计师张文龙打电话发微信给我,央求我在年底前把合同签订能增加他的业绩,而且能争取一个折扣,甚至说来北京找我也可以(我本人在北京工作),我出于好意,于2018年1月14日回到济南与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协议条款》,缴纳了6000元设计费,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完成设计工作(并未在设计图及工程预算签字确认,事后我才发现合同中的定金应该是1500元,在完成所有设计及预算并在我签字后才交纳全部设计款)。在后面的沟通中,张文龙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合同的约定内容,而是催促我们继续下一个施工合同的签订,借口还是冲业绩+优惠,因为当时整体设计方案还没有确定,还有在沟通中张文龙前期承诺有所变化,所以我找张文龙要了施工合同范本想先看一下条款再签订,之后我发现其合同条款非常不合理:付款分三次,第一次,签订合同之日7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25%;第三次,双方验收合格5%。随后找张文龙沟通未果,态度十分强硬,说只能按照他们的合同来签订(涉嫌霸王条款)。对此我不能同意继续签订施工合同,所以要求退回设计款,终止合作,但经过数次沟通对方在未完成设计工作的情况下也未能退还我的设计款。希望能有相关部门维护一下消费者的权利,杜绝再有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
另查明,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对何牧在网络上发布的有关事实及内容、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主案设计师张文龙使用自己的微信与何牧之间的沟通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了(2018)济泉城证民字第1397号、第1398号《公证书》。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3080元。
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与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委托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何牧名誉权纠纷事宜,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作为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依法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何牧在网络上发布的涉及“霸王条款”的内容侵犯了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主张何牧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新浪微博、济南吧、装修曝光吧、装修吧的发帖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主张何牧书面向其赔礼道歉,并在新浪微博、济南吧、装修曝光吧、装修吧发布公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何牧发布的涉及“霸王条款”的内容构成侵权,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主张何牧在原发布内容处发布公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书面赔礼道歉,何牧与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矛盾,均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何牧在网络上发布城市人家装饰公司“霸王条款”字样确实给城市人家装饰公司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本院也已判令何牧对此发布内容予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何牧实施该行为能更好的维护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相应名誉,更有利于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故对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主张何牧书面向其赔礼道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主张公证费3080元,何牧辩称不予赔偿。经审查,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申请公证处对相应证据进行保全以维护名誉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举措,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必要措施,为必要支出费用,侵权人应予负担,故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主张公证费308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何牧应予赔偿。
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3000元,何牧辩称不予承担。经审查,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行为,但其主张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何牧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新浪微博、济南吧、装修曝光吧、装修吧发布的涉及原告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霸王条款”的内容;
二、被告何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济南吧、装修曝光吧、装修吧发布书面内容,为原告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三、被告何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3080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何牧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芳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