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3695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华杰美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康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济南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华杰美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济南康树工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