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紫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312号
申请人:山东紫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36-1号志山雅筑花园1号楼1单元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PKFQD71。
法定代表人:王秀海,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洲,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3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79666Y。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3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五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56330。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紫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厦支行,账号:4425××××1386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济南自贸区支行,账号:7413××××3469银行存款,以上保全数额以230万元为限额。申请人山东紫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紫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厦支行,账号:4425××××1386)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济南自贸区支行,账号:7413××××3469)银行存款。
以上保全数额以230万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紫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