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1955号
原告: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嘉路2126号济南四机数控厂房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正,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杰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睿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睿杰公司工程款78364.4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曾系睿杰公司员工,负责现场施工和材料计划工作。在淄博银座歌唱家KTV施工过程中,***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公司工程款,目前经审核尚有78364.4元的工程款不知去向,给睿杰公司造成严重损失。2012年8月11日,***向睿杰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对其挪用资金的还款时间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做了明确承诺,然而,截止到睿杰公司起诉之日,***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睿杰公司预支款项,本案所设款项应属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所预支款项,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纠纷是因***为处理公司业务所预支款项未及时与睿杰公司结算销账及涉及款项挪用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规定,本案纠纷应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睿杰公司按其单位内部财会制度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劲松
人民陪审员  李雅男
人民陪审员  林 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