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云磊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云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3执恢554-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云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春水,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云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鲁FXX**号汽车一辆,所得53600元均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5220元,受偿53600元,未受偿15162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卫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