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云磊石材有限公司

莱州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新亚石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6074号
申请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春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莱州市新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邵洪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麻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
法定代表人:王立波,主任。
申请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新亚石材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麻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新亚石材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麻营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471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新亚石材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麻营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471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振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