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6074号
申请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春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莱州市新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邵洪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麻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
法定代表人:王立波,主任。
申请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新亚石材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麻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新亚石材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麻营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471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新亚石材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麻营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471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振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