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拓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拓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756号
申请人***,男,1961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拓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024805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眭廷文,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罗庄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拓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眭廷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拓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拓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0000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