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7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北京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
法定代表人:刘艳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平,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眭廷文,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霞,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临沂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网络公司”)债权、眭廷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对**网络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并未是债权转让合同,而是**网络公司与眭廷文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案件诉讼标的系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按原合同类型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施工合同确定案由。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临沂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眭廷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75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万法宝
审 判 员 田开玉
审 判 员 姚玉蕊
法官助理 朱萱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