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建设事业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西街6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飞,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建设事业部,住风陵渡开发区风后西街**。
法定代表人:常培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建设事业部(常培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建设事业部被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变更为开发区的一个内设机构,执行期间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乙方)向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金额陆拾万元(其中工程款50763.45元,利息77140.55元,仲裁费用15223元);乙方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分四期向甲方履行,若乙方如期按照本协议履行,甲方同意终结本案执行;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履行,甲方有权恢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执295号案件执行(按原执行标的执行)。2019年11月8日乙方已依约向甲方履行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伍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8执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