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81执2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迎鑫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山西永济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尚艳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忠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荆鑫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寇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