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81执2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迎鑫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山西永济迎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艳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忠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山西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现因本案已经了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运城市中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荆鑫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寇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