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彩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青岛彩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青岛华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彩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飞,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俊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俊华,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彩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俊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9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华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俊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青岛彩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彩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6385.00元;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104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宋俊华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本案执行费,其他反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将被执行人宋俊华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如期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如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