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鲁民辖终16号
上诉人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469-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纠纷应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明确为“青岛市崂山区”。被上诉人因合同服务费纠纷诉至法院,并非知识产权纠纷,因此,该案应按协议管辖的约定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以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研发经费和报酬146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6月18日起计至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00元)。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涉案《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并非知识产权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为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光 代理审判员 闫 慧 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