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君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慧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2444号
原告:山东君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4-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慧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正丰路环保园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君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慧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君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君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