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5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葡萄园小区**楼****。
被执行人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古交金牛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5民初5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2018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6)晋0105民初5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伟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