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

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太原九鼎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4867号之二
原告: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张某1,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九鼎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山西丰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九鼎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27日向原告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自接到通知书之后未在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补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753元,退还原告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13876.5元。
审判员 张     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