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81民初60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省侯马市。
被告: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选煤厂,住所地山**省太原市古交市马兰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住所地古交金牛**大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选煤厂、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24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