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选煤厂、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81民初60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省侯马市。 被告: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选煤厂,住所地山**省太原市古交市马兰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住所地古交金牛**大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选煤厂、太原西山房城建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24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