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民初11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付6号。
法定代表人:汤峻,经理。
被执行人:汤峻,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02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汤峻的存款人民币251608.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