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1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7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齐建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钰杰,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汤峻,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清华,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付6号。
法定代表人:汤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晓林,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包晓婷,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鲁0602民初95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汤峻偿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00251.44元、罚息7764.71元、律师费65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173元,并由被执行人王清华、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晓林、包晓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负担。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9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汤峻、王清华、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晓林名下有银行零星存款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陈述表示,不需要采取扣划措施。无股权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到烟台市车辆管理所分别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清华名下的雅阁牌鲁F×××××号车一辆和被执行人于晓林名下的福克斯牌鲁F×××××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陈述表示,该车辆找不到下落,暂不处置。
4、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诉讼保全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清华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号,(房产证号:K0××47号,建筑面积:95.04平方米)和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天津××通用××小区××楼××单元××号商品房(房产证号:KY××72号,建筑面积:92.09平方米)的房产各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陈述表示,暂不处置。
5、上述2、3、4项申请执行人必须分别在2021年3月22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24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和续封申请,如果逾期不提出书面续冻和续封申请,造成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6、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该案不需要悬赏执行。
8、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被执行人汤峻偿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00251.44元、罚息7764.71元、律师费65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173元,并由被执行人王清华、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晓林、包晓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负担。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玉涛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阎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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