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7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齐建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钰杰,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伟,男,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汤峻,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清华,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付6号。
法定代表人:汤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晓林,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包晓婷,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峻、王清华、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晓林、包晓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在诉讼中依照(2019)鲁0602民初9555号民事裁定,以保全案号(2019)鲁0602执保1295号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汤峻、王清华、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晓林、包晓婷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