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02民初126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付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俊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俊亨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和管理费32180元;2.判令被告俊亨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起为被告俊亨公司从事桃源里样板间装修工程,被告2020年结算后,拖欠原告工程款24500元、管理费10000元共计34500元未支付,被告出具了结算单。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先后还款1000元、660元和660元,尚欠32180元怠于履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俊亨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7年起为被告桃源里样板间进行装修,于2020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结算单,内容为:“***完成总工程造价捌万贰仟元,工程管理费另计壹万元整。已付工程款伍万柒仟***,工程款结余贰万肆仟***,管理费壹万元。施工工地桃源里。上述工程款分两次付清,确保2020年底完全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法定代表人**以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共给付原告2320元,余款32180元欠付至今。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桃源里样板间进行装修,截止2020年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及管理费共计345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为证。被告虽在结算单中承诺于2020年底付清欠款,但并未能按承诺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尚欠余款321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俊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可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时有效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工程款、管理费共计32180元。 如果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