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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2046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300号业达智谷综合楼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62000604。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付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9689088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初3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开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开户和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2022年2月10日,本院经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有关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