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俊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2169号之五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96890880C,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付6号;电话:138××××91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3780××××24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891.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 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5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