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鼎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鼎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2民初10429号

原告:山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男,1958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国,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被告中铁十四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25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彩虹湖迁改项目”火灾消防报警系统采购合同(附:采购货物清单),货物总价为754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清单”和被告电话通知将被告所需货物及时全部送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后并已安装到位,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在合同签订后预付了货款10%的定金75430元,但在收到原告货物后却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总价60%的货款452580。现该项目已停工一年之久且无复工希望,被告也不采取积极措施向建设方催款。原告只好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迟迟不付。处于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决如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铁十四局辩称,对被告采购的货物总价款无异议,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5项相关约定,付款条件尚不成就,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已经付款10%。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5日,中铁十四局(甲方购买方)与***公司(乙方销售方)签订《火灾消防报警系统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54300.4元,交货地点为济南市历城区春晖路与科文路街交叉口彩虹湖商业街,收货联系人为孙贤辉。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货款的10%作为采购货物定金,乙方将所供货物运甲方指定地点,同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定金自动转为已支付材料款,在乙方提供相关票据凭证资料(国家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质量证明文件)后,建设单位拨款到账30日内,甲方支付货款总价的60%。合同后附《采购货物清单》。2018年4月,***公司陆续将合同约定货物在指定交货地点交付中铁十四局并安装到位,中铁十四局的收货人孙贤辉签署收货确认单,中铁十四局对此予以认可。但其支付合同10%定金后,至今未支付后续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铁十四局对***公司已依约交付、安装货物及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均无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中铁十四局与***公司签订的《火灾消防报警系统采购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铁十四局依据《火灾消防报警系统采购合同》的约定,主张建设单位拨款未到账,涉案合同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辩称的事实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并且根据该合同条款,***公司能否实现债权取决于中铁十四局能否向工程建设方取得债权,有违公平原则,故对中铁十四局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安装消防报警系统,中铁十四局未对质量提出异议,故对于***公司要求中铁十四局继续支付合同60%总价款4525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中铁十四局前期已付10%的定金应转为货款,故中铁十四局需另支付***公司50%的货款即377150元即达到货款总价的6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77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4045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