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秋林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92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号城建时代广场1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4507533T。

法定代表人:陈永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云,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秋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68720208T。

法定代表人:王京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杜汶静,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山东省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秋林木业有限公司、杜汶静的银行存款9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秋林木业有限公司、杜汶静的银行存款95000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耿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