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号城建时代广场17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光亮,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反诉原告):临沂联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香港路与合肥路交汇西200米沿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联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临沂联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山东省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临沂联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