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

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72号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C333G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3号楼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990508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充路488号市场内东区8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6075242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区正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209333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1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