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49号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C333G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3号楼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990508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充路488号市场内东区8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6075242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209333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