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

青岛瑞龙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龙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腾达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47号山东省五金市场2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3号楼2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320元及利息、***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18329元,转执行费1435元,付给申请执行人106894元(含利息2824元、***行金1750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