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3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瑞龙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腾达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47号山东省五金市场2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3号楼2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瑞龙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起重有限公司、济南腾达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