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5710号
原告:***,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计16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