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5710号 原告:***,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佑安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计16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