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8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被告:**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翔路与北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任总经理。
被告:**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魏文路(瑞贝卡家天下小区)。
法定代表人:陆振盈,任总经理。
被告:**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彦斌,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韩亚茹
书记员高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