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15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龙翔路与北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
被告:***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彦斌。
被告:赵明,男,汉族,1982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与被告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