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1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婷,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大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斌,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新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怡婷,原审被告许昌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彦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