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4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2月27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大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斌。
本院在执行***与***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豫10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0438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