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753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婷,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生,住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换换,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斌,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3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艳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