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大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芝罘区豪佳地板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02民初10033号 原告:烟台大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烟台大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豪佳地板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60号***天家居二层地板区5号。 经营者:***,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市。 原告烟台大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豪佳地板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应当退还原告的货款18993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瀚枫源实木地热**板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采购象耳豆、菠萝格等室内、室外木地板一宗。2019年8月20日、2019年12月2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定金30672元、货款600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供应的地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2020年3月12日书面通知被告撤场退货,并要求其在3日内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菠萝格防腐木费用22000元,被告经营者***于2020年3月17日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2020年4月17日,被告派工人将质量不合格的菠萝格防腐**走。2021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分期退款,但被告仅于2021年2月退还3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退。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审查认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存在实木地板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3月12日,原告在向被告出具的《通知书》中载明:“贵方负责施工的‘乐康职工宿舍14#楼工程’二层露台‘户外地板菠萝格’采购铺设项目。现接甲方通知,防腐木全部退货、已施工的部位全部拆除……现要求贵方接到此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撤场,并把现场恢复至贵方未施工前原状。同时贵方接到此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必须返还我方已支付的防腐木费用。(防腐木费用:55㎡*400元/㎡=22000元)……”被告经营者***于2020年3月17日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大信装饰木地板退回款项21993元,于2021年1月31号还5000元(**元整),剩下的2021年3月、4月、5月还清,于每月还5664元整(**陆陆肆),于每月25号还。 原告明确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微信支付3000元。 庭审中,原告另提交了退货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将案涉55平方米防腐木从原告处拉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实木地板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18993元之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8993元及自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决定缺席判决本案。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芝罘区豪佳地板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大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8993元并支付利息(以未退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芝罘区豪佳地板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王  春  萍 人民陪审员 刘  桂  兰 人民陪审员 荣  雅  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