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763号
原告:烟台德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武莎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怡,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杰,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烟台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涛,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婷婷,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德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怡和林忠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凤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涛和崔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理、重做,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德远购物广场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被告为原告施工南、北门头及门厅钢结构装饰工程,二、三层间新建钢结构混凝土浇注楼承板工程及部分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1年,工期应至2014年10月26日竣工。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至2014年11月20日原告商场开业时被告仍未完成工程施工,原告被迫无奈使用部分工程。后被告草草收工,经原告多次催促,未向原告正式交付工程,双方未进行工程验收。原告使用后发现工程多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无法保证使用安全。原告要求被告维修整改,一直未得到完全和有效解决。
被告辩称,被告施工的工程已交付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工程没有质量问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德远购物广场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77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2014年9月23日,原告(发包单位,甲方)与被告(承包单位,乙方)签订《德远购物广场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德远购物广场门头钢结构装饰工程”进行施工。承包范围:门头钢结构工程(详见施工图纸);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工期:自2014年9月26日开工,至2014年10月26日竣工;工程总造价:暂定1105047.54元(详见乙方提供的报价明细),工程竣工结算时,主材单价在预算单价基础上下浮6%。第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约定,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备料款。工程完工前,发包方分两次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总工程款的70%。竣工验收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付清剩余工程款。2、本工程报价以乙方提供给甲方所列项目明细及单价为准。因甲方提出设计和报价清单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及内容变更,经双方签证认可,工程款按实另计。3、本工程总价不包含工程发票。第四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约定,1、工程质量合格。2、工程竣工后,由承包方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具验收证书,工程移交发包方管理。第五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中所有双方签章及附件均同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与原告均加盖公章,林忠杰在发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处签字。合同后附有《清单报价》,工程名称:莱山德远购物广场室外装修工程;总价:1105047.54元。施工单位:烟台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14年9月22日。该《清单报价》以“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形式列明施工项目的具体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组成、综合单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等,总价为1105047.54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增加“德远购物超市装修工程—室内装饰补充1”、“烟台德远购物超市装修工程—门头及室内装修补充2”、“烟台德源(本院注:错字,应为“远”)购物超市装修工程—一楼承板”、“烟台德源(本院注:错字,应为“远”)购物超市装修工程—室内装修”等施工内容,对于上述施工内容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以原告工作人员林忠杰签字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的形式列明了工程的编码、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位组成、综合单价等项目。
2014年11月20日,德远购物中心开业,双方未签署竣工验收文件,未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
本院(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83号案件中,被告在该案中放弃主张部分项目的款项,鉴定的结算价款为1***4676.04元,被告同意预留该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
本案庭审中,被告主张预留的质保金应在修复费用中予以扣除。
二、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质保期内南、北门头钢结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致门头下沉,南、北大门开启不畅。
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工程中二、三层之间新建钢结构混凝土浇注楼承板工程不符合施工规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工程中二、三层之间新建钢结构混凝土浇注楼承板工程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进行鉴定。2017年6月21日,该中心出具编号为YTSEL2017-06-003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参照《烟台德远购物中心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图》复印件中的相关设计参数以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中对商场活荷载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组合楼板图纸中的钢梁、组合楼板以及连接节点设计均满足规范要求。2、新增钢梁间仅设置了80×80的角钢、未设置80×80×4.0的方钢管,与设计图纸不符;在缺少方钢管的情况下,其他参数依据图纸要求验算钢梁的整体稳定性,可满足规范要求。
被告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原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主要异议如下:1、关于设计中的防锈措施和钢结构防火措施,原告认为本工程设计文件并没有依规对钢结构的防锈措施作相应技术要求,连接件亦未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依规对钢结构采取防护措施,钢结构不具备必要的抵抗火灾危害能力。2、在对既有结构的加固措施方面,原告认为本工程钢结构与既有混凝土结构连接,所有荷载最终均传导至既有结构,部分混凝土梁构件承受的荷载增加较多。本工程设计文件既没有对既有结构进行加固,也未见对既有结构不进行加固就能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描述与分析。对此,应当予以提示和进行相应的分析测算。3、原告认为,本工程改造后,建筑物的使用面积增加,设计文件中未见对改造后防火分区、消防疏散以及既有消防设施能否满足增加面积后的消防要求等方面的分析或设计。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设计文件并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鉴定报告中未对上述问题提示和说明,鉴定报告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
针对原告所提异议,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书面回复函并出庭接受质询,主要回复意见为:1、该中心无相应鉴定资质,无法对“加层的防锈和钢结构防火措施”进行鉴定;2、如补充鉴定“加层楼板对整体结构的影响”,需提供该结构原设计图纸及加层部分的图纸。3、对防火分区、消防疏散等方面的分析超出委托范围。
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0元。
三、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维修义务,同意支付相应维修费用。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德远购物中心南、北门头的质量(本院注:出现质量的原因)、维修方案进行鉴定。2018年3月23日,该中心出具编号为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南侧门头彩钢屋面钢结构:1号杆、2号杆、3号杆间距及东西向分布杆间距分布不均匀;检测1号杆、2号杆、4号杆、5号杆截面尺寸与设计不符,其中2号杆截面比原设计截面大,用于承担正门顶部的荷载,其余杆件截面比原设计截面小;屋面钢杆件焊接多为点焊;2号杆与混凝土柱连接部位为一个膨胀螺栓在底部支撑,锈蚀严重;最东侧沿南北向底部支托为非镀锌方管,锈蚀,与混凝土柱连接处存在缺少螺栓情况。2、南侧门头广告牌:与混凝土柱连接处为槽钢,与原设计镀锌方钢管不符;槽钢存在缺失及锈蚀现象;龙骨连接多为点焊、未满焊。3、北侧门头彩钢屋面钢结构:1号杆、2号杆、3号杆间距分布不均匀;东西向分布杆间距小于设计间距,偏于安全;检测的1号杆、2号杆、5号杆截面尺寸与设计不符,4号杆与设计相符;2号杆与混凝土柱连接部位为两个膨胀螺栓在底部支撑,锈蚀严重;个别焊缝周围满焊,多数未满焊,焊缝表面质量存在夹渣、气泡、焊缝锈蚀现象。4、北侧门头广告牌:与混凝土柱连接处为槽钢,与原设计镀锌方钢管不符;槽钢存在缺失及锈蚀现象;龙骨连接多位点焊、未满焊。5、经验算,北侧门头彩钢屋面钢结构和南侧门头彩钢屋面钢结构中的2号杆在6.099米的净跨中承载力和挠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处理建议为:1、对于南侧门头彩钢屋面钢结构和北侧门头彩钢屋面钢结构:1号杆和5号杆的加固范围为全部杆件,2号杆的加固范围为6.099米的大跨的杆件,具体加固方法见附图1;东西向分布杆间距大于1600毫米的,中间加焊一道60×30方钢管;对于焊接为点焊、表观质量存在夹渣、气泡、锈蚀的焊缝,应全数检查并进行补焊或重新焊接处理;与混凝土柱连接处存在缺少螺栓情况应全数检查,并对于缺少螺栓处补充螺栓处理;以上各加固部位处理完毕后,应对原有锈蚀部位及新加固部位使用砂纸或者电动打磨工具,去除表面铁锈,然后使用镀锌涂料进行喷涂,2道喷涂,膜厚80微米。2、南侧门头广告牌和北侧门头广告牌:首先按照附图2的加固方式对混凝土柱上外挑构件进行加固处理,每个混凝土柱设置三处,加固方式均相同;对于钢龙骨焊接为点焊、表观质量存在夹渣、气泡、锈蚀的焊缝,应全数检查并进行补焊或重新焊接处理;以上各加固部位处理完毕后,应对原有锈蚀部位及新加固部位使用砂纸或者电动打磨工具,去除表面铁锈,然后使用镀锌涂料进行喷涂,2道喷涂,膜厚80微米。3、处理完毕后,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维护,并制定恶劣气象条件(如大雪天气)下的应急预案(本院注:附图略)。
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有异议,主要异议如下:1、鉴定程序不合法。被告认为,原告委托的评估范围是门的修复方案,但鉴定中却出现了关于质量及南北两侧门头彩钢屋面钢结构及南北两侧门头广告牌的质量及修复方案的鉴定内容,鉴定内容超出了委托范围。2、鉴定内容不合法。被告认为鉴定所依据的勘查现场相关内容未经被告人员签字确认,故鉴定内容不合法。
根据被告要求,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派员出庭接受质询并答复,主要答复意见如下:1、关于鉴定,必须先找出存在的质量问题才能做维修方案,故根据法院委托对案涉相关部位进行质量、维修方案鉴定。2、关于现场勘查笔录,被告工作人员说律师不在,且与委托内容不符,所以拒绝签字。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关于SF18004号鉴定意见书的说明》,说明内容如下:1、鉴定意见书中的有关鉴定事项均为图纸包含内容,均属于“门头”范围,大门与屋面钢结构有关联。2、鉴定意见书中的“处理建议”即为委托书中的“维修方案”。
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0元。
四、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中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18年9月13日,山东中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立德会基字(2018)第4号工程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修复费用工程造价为248823.88元。原告对该报告有异议,认为鉴定有漏项。被告对该报告无异议。山东中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出具《补充说明》,对(2018)第4号工程鉴定报告书中的鉴定事项予以说明,对鉴定漏项进行补正、对数据输入错误部分予以更正,确定修复工程总造价为260800.70元,又对原告关于补正报告所提异议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德远购物广场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及双方以原告工作人员林忠杰签字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的形式形成的装饰装修事实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原告即于2014年11月20日擅自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工程竣工日期。质保期内,案涉工程南、北门头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维修义务,同意支付维修费用。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山东中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相关鉴定报告,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所提异议,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山东中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于鉴定报告中存在的漏项、错项予以更正后出具调整意见,三家鉴定机构均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鉴定资格,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答复意见于法有据,对三份鉴定报告本院均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所提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经鉴定,案涉工程南、北门头修复费用的工程总造价为260800.70元,扣除被告预留的质保金64233.8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共计196566.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德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96566.9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德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烟台德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烟台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鉴定费共计75000元,由原告烟台德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烟台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冀文佳
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
人民陪审员 付 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