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3253号
原告:济南兴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黄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CDFC955。
法定代表人:焦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雷,山东启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银丰大厦**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369061R。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冬,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南阳镇柳沟村南街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浩,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街道赵家庄子村128号
被告:银丰地产集团(平阴)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县城云翠大街银丰公馆售楼处信用代码:91370124MA3F6T42XU。
法定代表人:李美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林林,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大羊镇李大羊村136号
原告济南兴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建筑公司”)与被告银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工程公司”)、被告银丰地产(平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房地产(平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雷,被告银丰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冬、赵元浩,被告银丰地产(平阴)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银丰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91160.19元及利息(利息以391160.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银丰地产(平阴)公司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银丰工程公司签订了《平阴县银丰公馆项目室外管网、景观绿化工程不锈钢及铁艺围栏供货安装合同》,由原告对被告银丰工程公司承建的平阴县银丰公馆项目室外管网、景观绿化工程不锈钢及铁艺围栏进行供货并进行安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价格,对于货物数量以实际工程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安装,2020年12月1日被告银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对工程验收合格后为原告出具了不锈钢栏杆数量明细单,注明工程款为868452.53元,现平阴县银丰公馆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业主已经入住,被告银丰工程公司支付477292.34元工程款后尚欠391160.19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银丰工程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经了解原告承揽的工程为被告被告银丰地产(平阴)公司发包给被告银丰工程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银丰地产(平阴)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银丰工程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验收资料,合同2.3、4.3条约定乙方需提供货物清单,货物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但原告经我司通知后拒绝提交上述材料,因此导致工程款迟迟无法结算,付款的责任在于原告,不在我司,基于上述情况,我司与原告的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我司不应支付原告的款项。2、原告主张的工程款391160.19元与事实不符,我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暂定总价共计757641.16元,并非原告主张的868452.53元,原告已认可我方已支付477292.34元,扣款80900元,综上我司共计支付558192.34元。3、我司主张从应付原告工程款中扣除其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151528.2元,因为按照合同第8.3条约定乙方所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负责调换,供货周期不顺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51528.2元。
被告银丰地产(平阴)公司辩称,1、兴旺建筑公司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兴旺建筑公司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涉案合同为《平阴县银丰公馆项目室外管网、景观绿化工程不锈钢及铁艺围栏供货安装合同》,合同主体为银丰工程公司与兴旺建筑公司,我公司作为银丰公馆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兴旺建筑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兴旺建筑公司主张债权应向其合同相对人银丰工程公司主张;另外,本案不锈钢及铁艺栏杆围栏供货安装项目标的额较小且并不需要施工资质,实质为承揽合同,本案案由也是承揽合同纠纷,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承揽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兴旺建筑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兴旺建筑公司对我公司的起诉。2、我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银丰工程公司支付银丰公馆项目景观绿化、市政管网工程的全部进度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2019年6月29日,我公司与银丰工程公司签订《银丰公馆项目景观绿化、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由银丰工程公司承包银丰公馆银丰公馆项目景观绿化、市政管网工程(涉案工程仅为该工程的一部分),目前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但双方尚未结算完毕,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银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20637894.91元,达到合同约定80的%支付比例,合同约定双方结算完毕后支付至97%,由于双方目前尚未结算完毕,因此剩余工程款未到付款节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综上,我公司与兴旺建筑公司无任何关系,并且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充分地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日银丰工程公司(甲方,需方)与兴旺建筑公司(乙方,供方)就平阴银丰公馆项目室外管网、景观绿化工程不锈钢及铁艺围栏供货安装事宜签订《平阴银丰公馆项目室外管网、景观绿化工程不锈钢及铁艺围栏供货安装合同》(编号YFGC-05-YL-19-090)约定,第二条:货款支付方式和结算,2.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为预付款,乙方根据甲方材料订单为甲方备货。2.2货物到现场供货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安装完毕,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价款的100%。结算值以结算文件上甲方盖章确认的数值为准。2.3具体的付款程序为:达到付款节点后,乙方提交给甲方相应货物的出厂检测报告(质量合格证)、供货清单、全额有效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甲方相关人员审核、验收合格后进行付款。第三条:供货期及交货地点,3.1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20日内,乙方备齐甲方所需货物,按甲方要求送货至指定工地安装完毕。第四条:质量、技术要求及验收,4.1货物全部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卸货当日,由甲方对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外观以及产地等进行检验。所供货物同乙方提供的封样样品一致。如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检验后七日内提出异议。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只有经使用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异议。4.2本工程乙方负责供应的货物,应为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和提供的货物样品经甲方认可一致。乙方向甲方所供产品必须满足设计及使用要求,并符合下列标准:(1)国家标准。(2)甲方认可的其它国家的其它权威标准。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与国家、国际最新标准相抵触时,以国家、国际最新标准为准。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标的是全新的、优质的、无损的、未曾经使用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和法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4.3货物到达指定工地时,乙方应提供以下文件,供甲方验收(不仅限于以下文件):(1)货物清单;
(2)货物出厂检验报告;(3)产品检验合格证。第五条:甲方责任,5.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货款。5.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对乙方所供货进行验收。5.3材料加工生产过程中甲方有权安排工作人员去乙方厂家对合同所签订货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查看。第六条:乙方责任,6.1乙方负责全部货物的供应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备全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并安装,确保货物能够正常使用。6.2乙方需对产品的专利负责,并保证不伤害甲方的利益,否则,所有文字、商标和技术侵权造成的相关费用,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6.3乙方应当保证同等合同条件下所供材料价格市场最低。否则,若经查实,乙方负责赔偿本批次材料价差的两倍。6.5安装进度、现场卫生清理等按甲方要求执行,若安装进度、卫生清理等达不到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由甲方安排相应人员进行材料或设备安装、卫生清理,并按每人工1000元/天的标准从乙方款项中扣除。6.6乙方负责对其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文明培训,确保安装顺利进行,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材料保修期及保修要求,7.1乙方所供材料的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自甲方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如发生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处理完毕,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7.2在质保期内,乙方需对货物进行质量跟踪服务,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回访。7.3质保期到期前3-6个月,供方须主动联系买方,进行维修,维修完毕,经业主签字确认。7.4质保期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及时、质优、成本价格的技术服务和备品供应。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无故拒绝接收货物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8.2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供货、安装或不能及时提供相应资料(除不可抗力外),每迟延一日,乙方向甲方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延期交货达十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额返还甲方己付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但在交货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商定的提前或延期交货不视为违约。8.3乙方所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等各方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负责调换,供货周期不顺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还应全额返还甲方己付款。无论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工期延误等),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因质量、工期延误等致使甲方多支出的建设费用,因质量、工期延误等造成甲方赔偿第三方的损失或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为解决质量、工期延误等事宜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8.4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合同的,全额返还甲方已付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同第8.3条。8.5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之日起7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超出部分有权追偿,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8.7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和违约金等费用,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8.8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材料复试,复试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权进行退货,复试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积极另行供货,不能影响工期。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按8.2、8.3条款执行。8.9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并交付本工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30%,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8.10因乙方分项施工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但不影响交付使用的(如垂直度及平整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等类似情况),此项单价按原合同单价的50-80%执行,但不免除维修责任。8.11材料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若因为本工程空气质量检测不达标,且检测与本材料有关,供方应承担相关责任。8.12甲方验收规定:整改期满要进行复验,只允许一次复验。如果复验不合格,以后每复验一次罚相关责任单位5000元。整改后经复验合格,方可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第九条:其他,出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或其工人不得围堵项目部、公司、业主办公室,若出现一次,罚款3万元;更不得去建委清欠办、信访办或其他政府部门上访。若出现一次上访,罚款5万元,出现两次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条:合同生效及争议的解决,10.1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0.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向预留的地址、邮箱、传真号码采取的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传递附件、工作联系单、通知等函件均有效。发送的邮件到达预留电子邮箱即表明对方己收到。乙方变更联系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其中、地址其中任意一个的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并经其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按照原地址及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函件即便无法送达或被退回,依然视为已经送达。10.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10.4合同订立地点:济南市历下区银丰财富广场B座26层。10.5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9月2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平阴银丰公馆项目室外管网、景观绿化工程不锈钢及铁艺围栏供货安装合同》确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兴旺建筑公司与被告银丰工程公司未就工程未付款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兴旺建筑公司诉称其已将结算材料送至被告银丰工程公司处,被告银丰工程公司辩称其未接收到该文件,但原告兴旺建筑公司、被告银丰工程公司均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其结算条件尚未达成,被告银丰工程公司应当配合原告兴旺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对于原告兴旺建筑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兴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均由原告济南兴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