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425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十字工业园区金浪路18号-2栋办公楼208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勇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静,女,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银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徐静、银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鲁0103民初4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徐静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未足额保全被告财产,现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银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