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郑州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4536号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洪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2404XG。

法定代表人:章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座**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167700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街**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3299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