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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成、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民初5688号 原告:梁成,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生,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政六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3299X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89年2月18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6层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1677008T。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住方城县。 被告:方城县水利局。地址:方城县城关镇**大道体育馆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20060176986。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住方城县。 被告:方城县河道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管中心。地址:方城县城关镇**大道体育馆隔壁。 法定代表人:曹道魁,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住方城县。 原告梁成与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城县水利局、方城县河道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梁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90879.06元及利息。2021年7月9日,原告梁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8元,减半收取计7759元,由原告梁成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权国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