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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成与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2民初1985号 原告:梁成,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女,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熙,男,1953年11月5日生,回族,公司员工,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鄢陵县。 原告梁成与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梁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方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