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郑州市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182号
申请人: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工业园区雍家村西223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742038985。
法定代表人:明瑞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全超,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涛,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7号2幢15层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5793XX。
法定代表人:宋海聚。
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市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2931元(开户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账号:00×××12)。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市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2931元(开户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账号:00×××12)。
案件申请费2084.65元,由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