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496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郑州市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7号2幢15层252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北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帅,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圳,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申请人郑州市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豫0192民初44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000元。申请人郑州市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市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存款458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