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7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中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兴园西路****楼第**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94361379Q。
法定代表人何德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7执1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