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财保1131号
申请人河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博览路东6号楼19层19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
被申请人河南鑫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公寓C座1单元9层C1号。
法定代表人靳军。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400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4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