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聚友大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号
上诉人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聚友大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7)京7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北京聚友大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聚友大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聚友大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北京聚友大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新锋
法官助理戴芳芳 书记员尹明琦